南京人社局:职工隔离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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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社局:职工隔离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本文标题:南京人社局:职工隔离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1月29日,现代快报采访人员获悉,市人社局印发《南京市人社局就贯彻落实各级有关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用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伤认定等多方面作出具体部署。根据通知,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工作报酬。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根据通知,2020年“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中一律暂停在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大型公共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举办室内求职招聘活动。同时将“线下”活动转向“线上”开展,加大宣传力度告知企业网上招聘渠道、告知求职者获悉岗位信息的服务平台。

在职业技能培训方面,对企业急需或培训量较大且在辖区内无法满足培训需求的职业工种,要及时向市职业培训部门反映,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动员组织优质资源提供培训服务。改进培训形式,支持鼓励企业采取“师带徒”或培训机构送教上门、线上培训等方式开展培训,突出抓好企业新招用人员、转岗人员的岗前培训。

根据通知,南京还将开辟工伤认定绿色快速通道,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在受理后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

对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需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日计算支付不低于本人平时日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要求延迟复工复业等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引导鼓励相关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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