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局]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可举报严惩
1月27日 , 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新型肺炎防控公共卫生I级、II级应急响应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意见 。 加强全省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 , 维护市场价格平稳 。
根据该意见 , 湖北省新型肺炎公共卫生I级、II级应急响应期间 , 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 , 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果蔬、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 米面油等食品 , 交通费等一律不得涨价 。 凡涨价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哄抬价格”定性查处 。
自2020年1月22日起 ,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一是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 , 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二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 , 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三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 , 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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