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如何正确行使探视权?

「子女」如何正确行使探视权?

婚姻破裂之痛 本报采访人员 田福良 作

  探视权的确立具有重大的社会心理价值 , 它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 同时也满足了父母对子女的情感需求 。 探视权的界定与行使 , 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便利 , 协助对方顺利地看望子女;要求探视权人携子女出游时 , 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子女送回 。 因此 , 探视权的行使不只是一个法律规范 , 也体现出婚姻法的伦理性特征 。 但是近年随着离婚率的逐年攀升 , 探视问题也不断出现新情况 , 不配合探视 , “抢夺”孩子 , 威胁、恐吓孩子的现象屡有发生 , 对子女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 。

  【案情回放】

  桑先生与葛女士于2011年4月登记结婚 , 2015年6月生下女儿桑小熙 。 2017年7月 , 桑先生因去某学校进修辞去工作导致夫妻闹矛盾 。 同年12月 , 双方开始分居 。 2018年3月 , 葛女士将桑小熙从桑某父母处接走 , 致双方矛盾激化 。

  庭审中 , 桑某与葛某称自愿离婚 , 但对桑小熙抚养权争执不下 , 均认为自己的条件优于对方 。

  法院在综合考量两人的抚养条件及桑小熙的年龄、性别、学习等实际情况后 , 判决桑小熙由其母葛某抚养 , 桑某对女儿有探视的权利 , 规定自2019年1月起 , 每周六9时至16时行使探视权 。

  判决生效后 , 桑某一直未再见到女儿 。 桑某于2019年7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立案后 , 法官通过与二人沟通 , 发现双方的矛盾已不可调和 , 但探视权不仅是未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的权利 , 也是义务 , 是对无人身监护权的父或母与子女交往、了解子女状况的愿望的满足 , 是对不能行使监护权的一种补充或救济 。 在法官劝导及析法明理后 , 葛某终于愿意协助桑某对孩子进行探视 , 但不同意桑某带走孩子 。

  法院在强制执行探视权时 , 只能对拒不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 为此 , 对桑小熙的探视由桑某与葛某约定时间在法院进行 。

  第一次探视执行完毕后 , 桑某每周都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法院询问葛某不配合桑某探视的原因 。 葛某表示 , 桑某经常威胁自己和家人 , 并跟踪抢孩子和殴打自己 。 葛某报警后 , 桑小熙回到家中还会做噩梦啼哭不已 。

「子女」如何正确行使探视权?。  第二次探视结束离开法院后 , 桑某及其家人、朋友驾驶三辆小轿车致使葛某的车辆停在路口 , 桑某对葛某、葛某的妹妹和父亲进行殴打 , 致葛某身上多处伤痕 , 葛某妹妹右胳膊骨折 , 同时欲抢走桑小熙致使桑小熙手腕受伤 。 葛某无奈将车子驶入法院执行局并报警寻求帮助 。

  派出所进行受理并调查 , 同时对葛某家人进行了伤残鉴定 , 结果显示葛某及家人为轻微伤 。 探视权的行使也因桑某的行为不利女儿的身心健康而中止执行 。

  【法官提示】

  实际生活中 , 解除婚姻关系的父母大多因为感情破裂 , 在协商时会过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而提出不合理的时间和方式 , 致使探视权的协议难以达成;有的即使达成 , 最后真正能按协议对子女进行探视的也很少 。 为此 , 法院一般会作出两种判决:一是探望性探视 。 这种方式时间短、灵活 , 但不利于探视人和子女交流;二是逗留性探视 。 此种方式探视时间较长 , 有利于探视人和子女的交流 。

「子女」如何正确行使探视权?。  但无论哪种方式行使探视权都有一定的限制 。 “当父或母探望子女 ,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 , 应恢复探望的权利 。 ”例如 , 行使探视权的父或母存在吸毒、赌博、对子女有暴力行为等严重的道德品质问题 , 或者有劫持、威胁子女行为的 , 均构成探视中止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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