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源头治理不诚信诉讼行为

  □郝绍彬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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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诉讼是民诉法对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为的基本要求 , 也是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应有之义 。 审判执行实务中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时有发生 , 部分当事人采取故意逃避或躲避诉讼文书送达、恶意拖延诉讼、逃避诉讼 , 甚至恶意诉讼、虚假诉讼 , 提交变造证据、证人虚假陈述、拒不到庭应诉等方式 , 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 , 严重干扰了审执工作的正常进行 。 如何防范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发生 , 成为当前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

  处罚不诚信诉讼行为于法有据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分别对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恶意诉讼、恶意逃债、冒充他人诉讼 , 证人虚假作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 若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诚信诉讼 , 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该由责任主体直接承担 。 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担当积极作为 , 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 坚决遏制和打击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 , 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

  主动引导从源头上杜绝不诚信诉讼行为 。 人民法院要强化社会诚信的法治宣传 , 增强人们自觉遵守诚信诉讼行为意识 , 积极营造“人人抵制不诚信诉讼”的氛围 , 共同构筑良好诉讼环境 。 司法实务中 , 全面落实和适用在立案、诉讼过程中让当事人填写《诚信诉讼提示书》和《诚信诉讼保证书》 , 在提示书中明确不诚信诉讼行为的类型及产生的法律后果 , 从而促使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 , 从源头上预防不诚信诉讼 。

『诉讼』源头治理不诚信诉讼行为。  司法裁判要用规则引导社会诚信 。 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 , 也是民商事活动的根本原则 。 在审判、执行活动中 , 司法人员除了要查明案件的实体争议和纠纷的是非曲直外 , 还要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和诉讼过程中的诚实守信情况进行审查并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 。 因此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鼓励诚实守信的当事人 , 不让讲诚信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吃亏;依法制裁、谴责不讲诚信的当事人 , 决不让奸猾失信之人通过诉讼占便宜 , 真正让诚信走遍天下 , 失信寸步难行 。

『诉讼』源头治理不诚信诉讼行为。  固定证据坚决惩治不诚信诉讼行为 。 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都要贯彻诚信诉讼原则 , 发现诉讼参与人有不诚信诉讼的行为时 ,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要留存证据 , 及时采取有效惩罚措施 。 如在送达过程中 , 及时为送达人员执行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 , 以便对送达及执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 全程留痕 , 以固定当事人逃避、躲避送达文书、恶意拖延诉讼的证据 , 以备不时之需 。 有条件的可以配备同时录音录像的送达、执行现场直播系统 , 以防司法人员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够实时监控 , 并给予实时指导 。 加大对不诚信诉讼参与人的公示力度 , 如律师有不诚信诉讼行为 , 可以视其情节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 并书面告知其所在律所 , 向其所在律协或其他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 督促相关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 。

  处置机制是人民法院有效应对各种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基础依据 。 人民法院应对各种不诚信诉讼行为以法律为基础进行归类总结 , 健全处置预警机制 , 及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 。 人民法院还应根据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情况进行分级分类 , 实时将不诚信诉讼当事人相关数据与其他法院或部门信息共享 , 加强信息沟通以形成合力 , 对不诚信诉讼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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