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莫让“竞业限制”成了“就业限制”(金台锐评)

『限制』莫让“竞业限制”成了“就业限制”(金台锐评)。莫让“竞业限制”成了“就业限制”(金台锐评)

一些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 , 将普通劳动者随意纳入限制范畴 , 不仅侵害了劳动者自由择业、就业的权利 , 也影响了劳动力资源的正常流动

“我只是一名普通厨师 , 却要在入职饭店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 ”近日 , 有媒体报道 , 一些用人单位为限制员工跳槽 , 与普通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 这让劳动者陷入两难之境:不签不能入职 , 签了又不能自由流动 , 否则可能面临承担高额违约金的风险 。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 , 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条款 , 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 , 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 , 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 我国法律规定 ,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

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本意 , 在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 但如果被用人单位滥用 , 将普通劳动者随意纳入限制范畴 , 则会变相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这不仅侵害了劳动者自由择业、就业的权利 , 也影响了劳动力资源的正常流动 。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 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但具体是哪些行业、哪些岗位可以纳入竞业限制范畴 , 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多少才算合理 , 违法设立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如何对其进行惩戒等方面 , 法律并没有更加细致的规定 。 这让一些用人单位钻了滥用竞业限制的法律“空子” 。

『限制』莫让“竞业限制”成了“就业限制”(金台锐评)。此外 , 一些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 , 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 对损害自身权益的竞业限制协议浑然不觉 。 还有一些劳动者虽然知道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并不合法 , 但迫于现实压力而选择被动接受 。

要从根本上遏制滥用竞业限制的行为 , 还需要多方协同、综合施策 。 首先 , 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明确行业竞业限制的范围、对象以及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合理范围等 , 完善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的惩戒条款 , 增加违法成本 。 其次 , 劳动者也要提升法律意识 , 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 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大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 充分理解竞业限制条款的立法本意 , 敢于监管、善于监管 , 让竞业限制不再成为“就业限制” 。

倪 弋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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