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加固虚拟财产“防火墙”( 二 )

针对上述情况 , 李静建议通过协商解决 , 因游戏账号具有唯一属性 , 只能通过出售变现或由获全部虚拟财产一方对另外一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 最终 , 双方达成协议离婚 , 王某某放弃虚拟财产 , 由陈某某给予10万元的折价补偿 。

李静说:“处理这类虚拟财产纠纷案 , 最大的难点就是价值如何确定 。 目前还缺少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虚拟财产的价值 , 所以对于这类案件 , 法院一般要求当事人协商解决 。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 , 可能就会暂时搁置不处理 。 就游戏账号来说 , 究竟属于哪一方 , 里面的游戏装备归谁 , 其实双方不会有太大争议 。 ”

李静认为 , 游戏账号包括里面的装备等 , 肯定具有财产属性 , 只是不像房子、车子等的价值能够明确鉴定出来 , 所以判断起来会有一定困难 。 此外 , 如何做好证据保全或公证 , 也是法律上的一个难题 。

虚拟财产难以界定

法律属性尚存争议

据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介绍 , 2017年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 , 承认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 并对其应当受保护持肯定的态度 , 对其具体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 。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

《法制日报》采访人员注意到 , 2016年 , 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 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 , 依照其规定 。 ”明确提出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 。 后来 , 鉴于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争议较大 , 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将网络虚拟财产从物权客体中删除 , 把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单列为一条 。 最终通过的民法总则延续了二审稿的条文 , 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独立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 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畴 。

孟强认为 , 虽然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早已得到认可 , 但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究竟是物权还是债权 , 抑或是其他类型的权利 , 学术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

“因为虚拟财产与沿袭物债二分法的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传统中的权利客体都不相同 , 而且其依存的用户协议也各有不同 , 所以不宜简单定性为物权或债权 。 在最终颁布的民法总则中 , 就没有把虚拟财产放在物的种类中进行规定 , 而是单独放在第一百二十七条进行规定 , 避免引发争议 。 ”孟强说 。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则认为 , 虚拟财产这种说法并不准确 。 “虽然民法总则也提到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 但是人们对于虚拟财产的认知分歧还比较大 。 ”

“就目前虚拟财产所涉及的某些问题而言 , 有些并不是什么新鲜问题 。 比如被认为是虚拟财产的QQ号码、微信公众号、email地址等各种网络上使用的ID账号 , 其本质是用户在网络环境下使用某种网络服务的凭证 , 所反映的是用户跟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当用户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时 , 服务商可以暂时或永远封号 。 ”刘德良说 。

刘德良认为 , 人们有时候会把这些账号和账号内所存储的信息混在一起 。 “比如把email地址和邮箱内存储的各种文件、有关信息混在一起 。 再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 , 无外乎装备的表现形式和载体 , 前者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 后者属于依附和记载在硬盘上的计算机程序代码 , 而且这种程序代码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 而是游戏装备的技术表现 , 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 因此 , 游戏装备相对于整个游戏程序而言 , 在本质上只是构成整个游戏中的一段计算机程序 。 如果游戏装备在版权上具有独立意义 , 那么就跟传统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是一样的 。 ”刘德良说 。

在刘德良看来 , 如果网络上真正存在所谓的虚拟财产 , 那么更准确的叫法应该是“信息存储空间” 。

“像电脑内存、邮箱空间、服务器空间出租、电商平台出租等 , 这些在本质上跟现实中作为物权法保护对象的‘空间’一样 。 但是既有的理论和法律并没有承认其独立的财产权地位 , 而是将其视为一种服务或者视为电脑或服务器本身组成部分 。 ”刘德良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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