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委第七巡视组原副组长胡洪涛获刑十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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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委第七巡视组原副组长胡洪涛获刑十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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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委第七巡视组原副组长胡洪涛获刑十年半

  日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安徽省委第七巡视组原副组长胡洪涛犯受贿罪一案,判处被告人胡洪涛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对胡洪涛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532.18万元、美元0.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胡洪涛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胡洪涛,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安徽省无为县人,安徽省委第七巡视组原副组长。2018年9月27日,胡洪涛被安徽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受贿罪,2019年1月4日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滁州市公安局执行。 

  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胡洪涛利用担任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安徽省委第七巡视组副组长的职务便利,或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

  卷入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治淮案 

  判决书介绍,胡洪涛曾卷入他人受贿案件。

  2011年,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办安徽省能源集团原副总经理张长顺、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治淮案件。

  根据安徽纪检监察网于2013年1月29日发布的《党的十七大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情况通报》,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张长顺利用职务之便,在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发包、食盐包装业务、人事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422.7万元及其他财物,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经商办企业,非法获利335万元,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2013年5月2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则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532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治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书披露,江苏两淮盐化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曾因向张长顺、张治淮二人行贿,为了不被追究责任,遂多次通过他人请托胡洪涛帮忙在调查过程中给予关照,胡洪涛答应并向杨某提出在工程承揽方面给汪某提供关照。

  汪某乃是胡洪涛的亲戚。2009年,胡洪涛妻子王某成立安徽德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汪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此后,胡洪涛为该公司承揽了安徽华都苑置业公司、安徽中城联盟置业公司等外墙涂料业务,并为汪某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出面借款。 

  判决书显示,为感谢胡洪涛在查办张长顺、张治淮案件中多次给予关照,并为了今后能继续得到胡洪涛的关照,江苏两淮盐化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于2012年将250万元转给汪某。汪某在收到上述250万元后将此事告知胡洪涛,胡洪涛未表示反对。

  2013年7月15日,胡洪涛妻子王某退出安徽德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营,并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胡洪涛与杨某达成心照不宣的行受贿合意。被告人胡洪涛与汪某以亲情关系为纽带,逐渐发展成为有共同利益关系的特定关系人,其行为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汪某收受杨某的250万元计入胡洪涛受贿数额。

  向请托人借款100万元未还 

  判决书提到,2012年10月,江苏两淮盐化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再次请托胡洪涛帮忙,以举报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原副局长丁宝军违法违纪问题,胡洪涛答应帮忙。2013年3月,安徽省纪委对丁宝军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胡洪涛系调查组负责人。 

  判决书称,在丁宝军被安徽省纪委采取“两规”措施期间,2013年5月,胡洪涛向杨某提出借款100万元。杨某按照胡洪涛要求将100万元转账给胡洪涛的亲戚汪某,汪某按照胡洪涛的要求将该款用于归还胡洪涛的100万元欠款。 

  2014年4月,丁宝军被“双开”。安徽纪检监察网发布消息:经查,丁宝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收受礼金;与一名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 

  此前一个月,也就是2014年3月,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原局长李学文也因为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判决书显示,同年7月,杨某因涉案接受调查,多次请托胡洪涛帮忙,胡洪涛均予以承诺。 

  在此期间,胡洪涛安排其妻子王某向汪某转款50万元用于归还杨某,但杨某推辞未收,汪某将该情况告诉胡洪涛,胡洪涛将该50万元存放在汪某处至今。至案发时,胡洪涛借款100万元仍未归还杨某。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100万元构成受贿罪,计入胡洪涛受贿数额。另查明,被告人胡洪涛归案后,安徽省监察委员会从汪某处扣押涉案款350万元;从胡洪涛妻子王某处扣押涉案款246.825万元。

  曾被通报充当“内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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