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过天桥事件最新进展
2019年9月2日18时20分左右 , 一辆京牌北汽新能源EC200型小汽车在北三环蓟门桥向西200米处过街天桥通过 , 被网友拍照上传到微博 , 9月3日 , 北京市海淀交通支队清河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主和驾驶员分别做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9月4日 , 海淀公安局北太平庄派出所再次通知车主和驾驶员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 9月5日 , 该车辆驾驶员被再次处罚 , 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被行政拘留 。 这个缓坡是摆在三环路上 , 直接同辅路无缝对接 , 没有任何拐弯 , 没有标志 , 还常常有机动车从上面过 。 这就好比一个人吃饭 , 一桌子菜摆在面前 , 里边有一个盘子 , 盛的是一眼看上去可以吃的东西 , 没有任何提示不能吃 , 而且明显有人吃过 , 这吃饭的人吃了一口 , 你说人家犯法了 。 到底是谁不讲理? 一个十字路明明白白挂着一个红灯 , 亮红灯过车就是违法了 。 这个桥没有禁行标志 , 你让人家司机去琢磨你领导的心思?有的领导当太久 , 当的太大 , 当得习惯了 , 当得忘了自己是谁 , 某些人为了表现为了升官 , 为了一己之私 , 不惜枉法裁判 , 不惜践踏公民合法权益 。 不设标志 , 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在前;枉法判司机拘留 , 找替罪羊推卸责任在后;如果以网络“民意”就能断案 , 谁发的帖子多谁赢 , 谁骂的话难听谁有理 , 那还要法律干嘛?还要法官干嘛?
图片上清清楚楚 , 这个桥入口路面比主路上的行车道还要宽 , 直接对接在辅路上 , 还不用拐弯的那种 , 真不明白给人判拘留的人是什么心态 , 是多想邀功请赏表现自己能力
不要说不知道怎么设置标志 , 蓟门桥天桥向西400米 , 就有一座设置了禁止通行标志和障碍物的天桥 。
也不要说不知道人行天桥长什么样 , 这是蓟门桥往南600米的人行过街天桥 , 楼梯两侧是窄的缓坡 , 入口在人行道上 。 请问各位猫友 , 请问有关部门 , 司机开车从辅路上到桥上到底违法了哪一条?是压了实线?是违反了禁止通行标志?是没有遵守信号灯提示?还是破坏了交通设施强行开到桥上? 如果此行为可归为“扰乱社会秩序” , 那么闯红灯更是“扰乱社会秩序” , 高速公路逆行更是“扰乱社会秩序” , 几乎所有交通违法都是“扰乱社会秩序” 。 被拘司机有严重高血压 , 拘留期间 , 4天5晚按看管人员要求吃了13次大剂量强效降压药(每次服用后张嘴检查药片有没有吞下去 , 有拘留所用药记录和监室监控视频以及同押人员可证明) , 拘留期间失眠 , 每天睡眠不足3小时 , 现严重耳鸣 , 有关后遗症和身体伤害情况正在做进一步检测 。 本案律师团已经起诉《北京晚报》 , 即将起诉有关部门 律师团首席律师朴之(微信13522274993) 起诉《北京晚报》的起诉书: 事实与理由: 2019年9月4日 , 北京晚报新闻报道《在过街天桥上掉头 这位司机有点儿狂》(见证据一)照抄网络文章 , 任意发表极度不负责任的评价 , 内容严重失实 , 引发网络暴力 , 对原告造成严重伤害 。 一、被告不做实地调查 , 没有描述现场与事件相关的客观情况 。 ①可以过机动车又不允许过机动车的天桥应设置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 , 或隔离装置 , 被告所报道的天桥往西不到400米就有一座设置了机动车禁行标志及隔离障碍物的天桥(证据十四) 。 而蓟门桥天桥桥上桥下以及周围没有设置任何“行人 , 非机动车过街天桥”“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等交通标志 , 现场车辆从天桥一端进入 , 经过天桥 , 到另一端出来 , 中间没有任何隔离物和障碍物 , 也没有交通标线 , 没有道坎 , 从南到北 , 从北到南 , 畅通无阻(证据二) 。 ②专门走人的人行天桥桥面应该是楼梯 , 且入口在人行道上 , 被告所报道的天桥往东100米 , 再沿西土城路往南不到500米就有一座入口在人行道上 , 且为楼梯的人行过街天桥(证据十三) 。 蓟门桥天桥两端入口直接直线无缝对接三环路辅路 , 从南到北 , 从北到南 , 原告开车经过的桥面整个路面都是缓坡 , 没有任何楼梯(证据二) 。 ③此事件发生后 , 有关部门知错就改 , 9月6日 , 在桥的两端各设置了三个隔离墩(证据二) , 但是目前还没有设立机动车禁行标志 , 也没有在桥头做出标线 。 ④蓟门桥过街天桥上下桥通道仅路面宽度就达3米(加路沿宽达4米) , 这比国家有关标准最低2.8米(含路缘)的宽度要大(证据十) , 从照片上可以看到桥的入口路宽明显大于三环主路行车道 。 天桥桥顶路面更是宽达4米(证据二、) , 桥顶整宽5米 , 而当时通过天桥的白色电动汽车包括反光镜宽度最宽处也仅1.63米(证据七) , 两辆原告所驾驶车辆并排从桥顶通行也绰绰有余 。 ⑤桥梁设计承重4吨 , 最大承重更远远大于原告所驾驶白色汽车1吨的重量(证据七) 。 ⑥蓟门桥天桥附近没有地铁站 , 也没有大商场 , 每天下班晚高峰时段天桥上行人并不多 , 汽车过天桥时桥上一共才十几个人(证据八) , 这个情况比汽车从居民小区通行的拥挤程度要低得多 , 此情况被告报道没有任何描述 , 而照抄网络言语“行人纷纷避让” , 使人误解为此天桥与王府井或者西二旗附近天桥上人挤人的情况类似 。 ⑦此外桥上常有机动车通过的事实(证据九)被告也没有任何说明 。 报道中“桥要塌了”“车主太大胆了”等字眼没有任何依据 , 完全照抄网络言论 , 主观臆断 , 严重歪曲事实 。 二、被告没有到海淀交警队深入调查案件情况和处理结果 , 原文照抄交通队网络微博 。 事实上9月3日下午 , 机动车驾驶员和车辆所有人到了海淀交通支队清河大队 , 交通队已经调查清楚案件事实和细节 , 并依据相关法律对原告做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五) , 被告并没有联系交通队调查了解详细情况 , 在9月4日报道中称“截至采访人员发稿时 , 北京交警官方微博表示:‘交管局涉车队及海淀交通支队正在开展核查工作’” 。 被告故意不报道原告已受处罚的事实 , 不能不使人怀疑被告的目的是希望引起网络暴力 , 继而给公安机关以压力 , 使得原告遭受法外之罚 。 事实上 , 原告也因被告的行为遭到了法外之罚(将另案起诉公安局) 。 三、原告至今没有接到被告的任何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问询、调查及采访 。 而原告真实身份 , 联系方式等 , 早在9月3日已经为交通队所详细掌握 , 而当晚原告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北京电视台有关人员采访拍摄(北京电视台不告知真实身份对原告进行拍摄 , 故意错开时间 , 张冠李戴移花接木的方式报道将另案起诉 , 交警队枉法裁判以及诱供等情形也将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证据十二) , 作为北京市官方媒体 , 被告居然称无法采访交警队 , 无法得知原告联系方式 , 纯属撒谎 。 被告不与当事人进行任何对话 , 直接用“这位司机有点儿狂”这种极端主观的描述方式 , 属于“有罪推定” , 毫无事实依据 , 全凭主观臆断 , 简单照抄网友评论 , ***舆情 , 侵犯公民合法权利 , 也是对公众极不负责 。 被告虽然没有在报道中明确写出机动车车号和个人姓名 , 但是被告以网络消息为其新闻报道主要来源和依据 , 在网络已经曝出原告所驾车车号(证据十五)的情况下进行不真实的报道 , 被告强调其没有特指 , 没有侵犯原告名誉的观点并不成立 。 总之 , 作为影响力重大的北京主流媒体 , 被告专业水平极度低下 , 媒体人应有的基本道德素养极度缺乏 , 亦无新闻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操守 , 极端任性懒惰 , 不做调查研究 , 罔顾事实和法律 , 关门上网抄评论 , 炮制报道 , 哗众取宠 , 与网络“键盘侠”没有本质区别 。 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证据十)第一条第二、三、四、五款:“(二)新闻采访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 深入新闻现场调查研究 , 充分了解事实真相 , 全面听取新闻当事人各方意见 , 客观反映事件各相关方的事实与陈述 , 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 。 (三)新闻采访人员编发新闻报道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 不得发布虚假新闻 , 严禁依据道听途说编写新闻或者虚构新闻细节 , 不得凭借主观猜测改变或者杜撰新闻事实 , 不得故意歪曲事实真相 , 不得对新闻图片或者新闻视频的内容进行影响其真实性的修改 。 (四)新闻采访人员报道新闻事件必须坚持实地采访 , 采用权威渠道消息或者可证实的事实 , 不得依据未经核实的社会传闻等非第一手材料编发新闻 。 (五)新闻采访人员开展批评性报道至少要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 , 并在认真核实后保存各方相关证据 , 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准确 , 新闻分析及评论文章要在事实准确的基础上做到公正评判、正确引导”规定 。 由于被告主流媒体之影响力 , 其报道出台后被各种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转载(证据四) , 引发网络舆论持续发酵 , 对公安机关办案造成了强大的压力 , 为平息“民愤” , 公安机关在已经对原告做出处罚后 , 再次做出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见证据六) , 此结果很大程度上由被告不负责任的瞎报道所导致 。 时至今日 , 网上对原告各种攻击、侮辱性评论和贬损原告人格的言论仍然比比皆是 , 甚至有人以为原告是压着台阶强行开上过街天桥(证据三、四) , 还有人想当然的以为原告开车上天桥时不顾他人安全强行顶着人群往前走 , 说应该枪毙原告云云(证据三、四) 。 被告行为有损主流媒体形象 , 也严重侵犯了原告名誉权 。 被拘留期间 , 原告4天5晚被要求吃了13次大剂量强效降压药 , 导致原告身心受到极大创伤 。 现严重耳鸣 , 有关后遗症和身体伤害情况正在做进一步检测 。 楼梯桥走带腿的人 , 缓坡桥走带轱辘的车 , 这是基本常识 。 一个车可以过的桥 , 不让车过 , 应该设置相应的禁行标志 , 或者挡起来 , 或者派人看着 , 这也是常识 , 更是有相关规定明确要求(证据十) , 很多地方也是这么做的(证据十三、十四) 。 并非大街上拉个人剃了光头就是和尚 , 并不是骑白马的都是王子 , 唐僧骑的也是白马 , 所以并不是天桥就是专门给行人走的桥 。 蓟门桥天桥是比主路车道还宽的缓坡 , 桥的出入口就在三环路上 , 直接同辅路无缝对接 , 没有阻碍 , 没有任何拐弯 , 没有标志 , 还常常有机动车从上面过 。 这就好比一个人吃饭 , 一桌子菜摆在面前 , 里边有一个盘子 , 盛的是一眼看上去可以吃的东西 , 没有任何提示不能吃 , 而且明显有人吃过 , 这吃饭的人吃了一口 , 你说人家犯法了 。 到底是谁不讲理?试问 , 如果桥真的被过桥的机动车压塌了 , 难道不是有关部门不设标志和隔离栏的不作为责任吗?到底是“司机太大胆了”还是“有关部门太大胆了”?被告作为主流媒体 , 面对网络暴力 , 非但不担当起澄清事实的责任 , 反而盲目跟风 , 自己沦为网络暴力制造者 , 可叹又可悲 。 综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 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 保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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