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偷偷买手机店主不愿退钱 这事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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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偷偷买手机店主不愿退钱 这事法院判了

本文标题:学生偷偷买手机店主不愿退钱 这事法院判了

孩子独自到商家店里花850元买了一部手机,较真的家长认为孩子买手机未得到自己同意,交涉无果后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从常州市钟楼区法院2019年12月30日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法院判决商家退还850元,孩子父母将手机返还。

2017年7月24日,李某(时年11岁)拿着爷爷奶奶平时给的零花钱,独自到常州某通讯器材商行购买了一部手机,付了850元。卖手机时,店方经营者喻某出具了手机销售专用票据一张,但是没有核实李某的年龄、身份等情况。手机的保修须知载明,所购新机7天内若有质量问题经公司检测后包换新机等。

李某买了手机回到家中,父母得知后,找到店方,认为店主喻某不应该将手机违法出售给未成年人,要求退机退款。

喻某则认为,店里出售手机没有违法,况且手机已经拆封,不同意退货。当天,李某的父亲向警方报警,民警接警后作民事纠纷调解处理没有结果。李某的父亲又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没有结果。

2017年8月,李某的父亲向钟楼区法院起诉店主喻某,要求退货退款,并支付诉讼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往返交通费合计3950元。庭审中,李某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喻某则不同意支付原告方所主张的赔偿损失费用,但是愿意在手机无破损的情况下,退还手机款600元。

法院判决认为,该起案件中,李某在买手机时刚满11周岁零2个月,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对于购买近千元的手机这一民事行为,其显然缺乏必要的判断能力和对产生后果的预见能力,更不能充分预见和负担其后必然产生的手机通信消费等支出,该行为已经超出了其年龄、智力等所能承受的范围,又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

因此,原告与被告所订立的手机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产生合同效力。而在该案中,李某的父亲得知孩子购买手机后一直持反对态度,拒绝追认,并坚持要求退货退款。

原、被告间的手机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应向被告返还所购手机及附件,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购机款项。作为原告方,李某父母疏于对孩子掌控财物、消费行为的监督管理、教育引导,被告未能认真审核原告的年龄及求学状况,准确审视原告的消费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对于涉案手机买卖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法定代理人在本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被告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诉讼费等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常州某通讯器材商行返还李某手机价款850元,李某返还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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