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雪」 云南检方通报丽江反杀案: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 )

2月9日凌晨1时许 , 李德湘手持菜刀溜出家门 , 跑到唐某勇家大门外侧 , 用菜刀对唐某勇家大门进行砍砸 , 并用脚踢踹大门 。 后赶来劝阻的朋友罗某坤将其菜刀夺走并丢弃 , 其朋友杨某、张某亮、朱某、李某林劝李德湘回家 。 其间 , 唐雪听到砸门声后起床 , 因感到害怕到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果皮刀和一把黑色手柄水果刀放在裤兜里用于防身 , 并打开小门出门查看 , 李德湘看见唐雪出门后用力挣脱朋友拉拽 , 冲上前即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 , 唐雪拿出红色削果皮刀反抗 , 李德湘继续挥拳击中唐雪左脸部 , 在被几位朋友拉开后再次挣脱冲向唐雪 , 对其拳打脚踢 。 唐雪招架中削果皮刀掉落地上 , 情急之下掏出黑色手柄水果刀用力反抗、挥刺 , 后双方被他人拉开 , 唐雪回家 , 李德湘边往巷道外跑边大喊“拿刀来” , 后在奔跑过程中倒地 , 其朋友上前发现李德湘受伤 , 遂将其送医院救治 , 经抢救无效死亡 。 经鉴定 , 李德湘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右胸部 , 伤及升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经补充侦查和依法重新审查后认定 , 被不起诉人唐雪在春节期间 , 家人及住宅多次被李德湘侵犯 , 特别是在凌晨1时许 , 家门被砍砸 , 出门后被李德湘脚踢拳殴下 , 先持削果皮刀反抗 , 后持水果刀反抗 , 系为保护本人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自行防卫行为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系正当防卫 ,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 2019年12月30日 ,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 ,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于同日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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