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微博短信可作为民事诉讼电子证据

12月26日 ,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 ,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

北京青年报采访人员从发布会上获悉 , 《修改决定》共115条 , 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共100条 。 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中 , 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11条 , 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修改的41条 , 新增加条文47条 。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提到 , 《修改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精神 , 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 , 一方面对于当事人接受询问时的具结和证人作证时具结的方式、内容进行完善 , 增加规定了鉴定人签署承诺书的规定 , 以增强其内心约束;另一方面 , 对于当事人、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以及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行为 , 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 以促进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 , 《修改决定》明确 , “当事人对于案件的事实具有真实陈述和完整陈述的义务” , 违反这项义务 , 故意作虚假陈述 ,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 , 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 对于出庭的证人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 , 证人作证也要作出一定的规范 。

《修改决定》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 。

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 。 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 。 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 , 《修改决定》在第15项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 , 在第16项、第25项规定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 , 在第105项、第106项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 , 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 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

江必新提到 , 要准确把握电子数据规则的适用 , 认真研究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对证据的调查、认定和采信的影响 。

《修改决定》指出 ,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 , 应当提供原件 。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 , 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 , 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

近年来 , 随着信息化的推进 , 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 , 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 。 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迅猛发展 , 给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提供了新的视野 , 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 各级人民法院要密切关注新的信息技术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 , 加强对电子数据规则适用的研究 , 积极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精准度的方式、方法 , 以新的技术进步为契机 , 不断提高民事审判的能力和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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