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微博短信可作为民事诉讼电子证据( 二 )

同时 , 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 , 积极做好释明工作 ,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 引导当事人正确运用新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方法完成举证 , 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 , 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的客观度和公正度 。

“要准确把握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行使、落实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关系 。 ”江必新说 , “但强化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 并不等于人民法院无所作为 。 在证据问题上 , 人民法院既不能大包大揽 , 也不能放任不管 。 对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 有关身份关系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 即使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 , 人民法院也不能受当事人自认的限制 , 而应当充分发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功能与作用 。 ”

据悉 , 对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6条第1款之外的事实 , 原则上不能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 同时 , 在诉讼过程中 , 人民法院要加强释明权的行使 , 加强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 , 促使当事人能够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行使举证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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