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中介不得“吃差价” 禁止诱导“租金贷”

【住房】中介不得“吃差价” 禁止诱导“租金贷”。  羊城晚报采访人员赵燕华

  采访人员25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 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 , 保障住房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

  今年6月以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 , 取得了初步成效 。 《意见》突出问题导向 , 强化有效监管 , 将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成果制度化、常态化 。

  ●合同期满续约 , 不得再收佣金

  《意见》要求 ,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 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 , 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 , 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 ,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 , 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 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 , 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 , 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

  ●住房租赁合同也需网签

【住房】中介不得“吃差价” 禁止诱导“租金贷”。  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 , 应当即时办理网签备案 。 网签备案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提供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 , 推进与相关企业业务系统联网 , 实现住房租赁合同即时网签备案 。

  ●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

  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已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 应当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 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并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 , 并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 , 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 。 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 , 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 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

  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 , 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信等部门应当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 , 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 。 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 , 网信部门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 , 对其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

  ●“租金贷”占比不得超30%

  住房租赁企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申请银行贷款 。 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 , 应当以经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 , 按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租金趸交期限与住房租金贷款期限相匹配的原则 ,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 , 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 。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 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 , 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 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 。 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 , 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 , 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年底前调整到位 。

  ●加强从业主体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房地产经纪”或“住房租赁” 。 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 , 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 , 及时通过相关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登记注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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