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的副作用

舒圣祥 你应该已经听说了 ,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 。 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轻率、冲动离婚 , 维护家庭稳定 。 对此 , 有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 , 在实践中 , 并不是所有登记离婚都是冲动导致 , 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条款规定 , 对于有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 , 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 。 众所周知 , 离婚一般包括两种:一种是两方自己谈 , 大家好聚好散 , 自行协议离婚 , 一起去民政局办离婚登记手续 , 结束婚姻关系;另一种是大家谈崩了 , 也许根本没法谈 , 一方不同意离婚 , 或者要价太高 , 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 , 法院会先行调解 , 调解不成 , 再看是否满足法定情形 , 判决准予或者不准离婚 。 所以说 , 选择去民政局登记离婚的 , 都是好聚好散的 , 大家谈妥了的 。 既然双方都想清楚了 , 决定以和平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 那么 , 设置离婚冷静期是否确有必要 , 其实值得商榷 。 现行婚姻法中 , 并不存在离婚冷静期的说法 , 此番民法典草案 , 之所以加入离婚冷静期的制度设计 , 当然是为了维护家庭稳定 , 试图让离婚手续变得更复杂 。 其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 ,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30日内 , 离婚登记不生效 , 在此冷静期内 , 任何一方都有单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权利;二是 , 冷静期期满后30日内 , 双方必须再一次共同来到民政局 , 领取正式的离婚证 , 否则视为撤销申请 。 别小看这两个30天 , 前30天可以随意单方撕毁离婚协议 , 后30天只要不去民政局 , 同样能够单方阻止离婚生效 。 这样的设计 , 看上去的确会大幅减少离婚成功的可能性 , 因为人是会变的 , 60天的漫长时间 , 谁也说不准 , 会否改变想法 。 但是 , 这同样会大幅增加当事人离婚的成本 , 离个婚必须在两个月内跑两次民政局 , 还得斗智斗勇防对方变卦;更重要的是 , 离婚冷静期就算减少了离婚率 , 减少的可能也只是协议离婚的比率 , 另一个潜在的效果是 , 诉讼离婚的占比势必大幅提高 。 该离的可能还得离 , 只是 , 离婚冷静期让不想遵守契约的一方 , 可以毫无代价地说变就变——这本身就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 相当于鼓励毁约、惩罚守约——大量本来能够通过协议离婚解决的案子 , 最后不得不涌向法院 。 甚至于 , 为了增加确定性 , 大家都不再选择协议离婚 , 而是直接去法院解决 。 某种意义上 , 这是对司法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 在我看来 , 不仅是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 , 没必要设置离婚冷静期 , 而是整个的冷静期制度设计 , 都应该从法定变为意定 , 交给当事人自己去选择 。 婚姻法作为民法典的一篇 , 应该遵循民法总则规定的自愿原则和平等原则 , 将不必要的干预降到最低;与此同时 , 更应坚守诚实信用这一“帝王原则” , 不能反而鼓励单方毁约——离婚协议虽然特殊 , 依然是民事契约 , 应该受到尊重 。 为了避免当事人轻率、冲动离婚 ,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建议当事人选择离婚冷静期 , 向当事人解释设置冷静期的好处 , 并将之作为必要程序 , 至于当事人是否设置冷静期 , 则应尊重当事人双方的自由选择 。 这一方面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 减少当事人的离婚成本 , 另一方面也可减少诉讼离婚占比 , 节约司法资源 。 与此同时 , 就算离婚确有冲动 , 双方事后均有悔意 , 事后补救的代价 , 其实并非特别昂贵 , 无非是重新登记结婚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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