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生活■生活安宁入隐私权 意义在哪?

文章原始标题为:“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意义重大

私人生活■生活安宁入隐私权 意义在哪?。12月23日 , 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 , 其中的人格权编草案完善了隐私的定义 , 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 。 此前三审稿规定 , “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 。 此次审议的四审稿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相关报道见A4版)

在规定隐私包括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的基础上 , 进一步将“私人生活安宁”也纳入隐私权的范畴 ,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这一修订完善 , 表面看只是增加了几个字 , 却具有人格权保护的深远意义和重要价值 。

私人生活■生活安宁入隐私权 意义在哪?。在“人格权编草案”审议这一立法背景和语境下 , 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 , 不仅意味着对隐私权的定义被进一步完善 , 同时也意味着 , “私人生活安宁”这一重要公民权利的人格权属性 , 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 。 “私人生活安宁权”也被确认为人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 并将得到民法典的明确保护 。

无论从法理上讲 , 还是从现实生活角度看 , “私人生活安宁”对于个人来说 , 既是重要的人格权利 , 也是不可或缺的基本生活福祉 , 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 私人生活安宁不仅意味着一种安然有序的外在秩序 , 也意味着一种相安无事、从容不迫的祥和内在生活状态、心理境界 。 进而言之 , 私人生活安宁不仅关乎个人的安居乐业、安身立命 , 也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长治久安 。

回到隐私权范畴 , 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 , 不只是在文字上完善了隐私的定义 , 实际上进一步丰富充实了隐私权的内涵和适用保护范围 。 这意味着 , “侵犯隐私”不仅局限于此前人们熟知的各种非法获取、泄露个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行为 , 其他任何可能滋扰、破坏“私人生活安宁”或构成严重“扰民”的社会现象 , 如各种频发的骚扰电话、短信、强制弹窗广告以及噪声、烟尘等各种环境污染等 , 也可能被认定为“侵犯隐私” 。

长期以来 , 上述这些侵犯“私人生活安宁”的现象 , 在现实生活中都不同程度普遍存在 , 有的甚至十分严重 。 仅以“噪声扰民”为例 ,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的《2019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显示 , 据2018年全国“12369环保举报联网管理平台”统计数据 , 涉及噪声的举报占比为35.3% , 仅次于大气污染 , 排第2位;在全国噪声问题举报中 , 施工噪声扰民问题以43.0%的比例居首位 。 对不少人来说 , 拥有一个安静的夜晚就是一种难得的“奢饰品” 。

和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一样 , 明确“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隐私性质 , 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 , 具有很强的现实合理性、针对性 。 这不仅有助于凸显“私人生活安宁权”的重要性 , 也有利于进一步拓展、丰富保护渠道 , 不断加强对“骚扰电话”“噪声扰民”等普遍存在的侵犯“私人生活安宁”行为的全面有效治理 。

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在内的隐私权要得到有力保障 , 接下来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及配套措施 。 比如 , “私人生活安宁”的概念内涵应如何准确界定 , 界定的标准依据是什么 , 对各种侵犯“私人生活安宁”隐私权行为的受害者 , 如何给予有效的法律救济 , 相应的救济赔偿标准如何确定等 , 都需进一步的制度细化和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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