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收好处费被开除 单位却被判赔10万元

江苏龙网:但并不意味着对于原告可能收受好处费的事实持肯定或者容忍的态度。

  南京一家科技公司因员工陈某收取好处费被单位开除 , 陈某不服开除决定 , 将公司告到法院 , 最终法院判决 , 这家科技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万余元 。 今天(12月19日)上午 , 采访人员联系了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 , 了解了相关判决理由 。

  2015年3月2日 , 陈某入职某科技公司 , 双方劳动合同至2020年3月1日止 , 合同约定陈某从事销售工作 , 工作地点为南京 。 2018年8月27日 , 陈某报警称公司不安排工作 , 也不开解聘书 。 2018年9月17日 , 陈某申请劳动仲裁未果 , 遂将某科技公司诉至秦淮法院 。 陈某称 ,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且没有支付8月份工资及双方约定的期权款 , 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0294元 。 这家科技公司辩称 , 陈某收受下属赵某的奖金分成1600元 , 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 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 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

员工收好处费被开除 单位却被判赔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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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查明 , 被告《员工手册》中规定:涉及到有管理职能类别的员工等以任何方式向员工索要任何形式的利益等 。 《员工辞退管理制度》第5条规定:辞退流程为 , 直接上级-部门负责人-HRBP-上级HRBP-SSC 。 法官介绍 , 在本案中 , 原告陈某收受下属钱款 , 行为不当 , 被告某科技公司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原告进行处理 , 但相应的程序也应当符合被告规章制度及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

  首先 , 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从未以正式的方式通知到原告 , 解除的理由及依据也没有正式告知原告 。 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了劳动者违纪可能遭遇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也规定了员工辞职的管理制度 , 要求辞退员工时 , 层层上报 , 听取员工意见 , 向员工发送解除通知等 , 但被告在要求原告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同时 , 并没有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辞退手续 。 其次 ,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 , 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 庭审中 , 被告陈述其未成立工会 , 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相关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已通知到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 综上 , 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程序违法 , 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

  必须说明的是 , 法院虽然判决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向作为劳动者的原告支付赔偿金 , 但并不意味着对于原告可能收受好处费的事实持肯定或者容忍的态度 , 对于任何人不当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均一如既往地持否定态度 。 但是 , 本案中 , 赵某未到庭作证 , 被告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 , 故 , 尽管原告可能存在着此行为 , 对于被告所主张的情节 , 法院未作明确认定 。 此外 , 即便原告存在此行为 , 被告也应当通过法定的方式向原告书面发出处理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等文件 , 并告知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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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 , 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支付原告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7786元 。 这家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 提起上诉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来源:《零距离》采访人员/刘舒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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