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师兄”拼命扭,把抬猪的摔成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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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师兄”拼命扭,把抬猪的摔成残疾

本文标题:“二师兄”拼命扭,把抬猪的摔成残疾

男子与他人一起抬猪绊倒受伤,他将卖猪人、买猪人、中介人与共同抬猪人告上法庭。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11月29日,随着南通市人民法院判决文书的送达,这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共同抬猪人赔偿27561.75元,其他被告不承担责任。

据介绍,徐某在海安做生猪生意,景某作为中介给他介绍卖猪的,还找人提供抓猪、捆绑、抬送的"一条龙"服务作。随后,景某帮他联系了养猪的张某和另外两个抬猪的史某和谢某。史某做这一行已经10多年了,和谢某和合作了快三年。按照当地习惯,抬猪的钱应该是卖猪的来给,中介费则是买猪的,也就是徐某给钱。

2016年11月18日早晨4时左右,天还没亮,徐某一行人就来到张某家中"提猪"。张家的18头生猪要出栏,史某便和谢某撩起袖子动手去抓猪和捆绑,并负责把猪抬到车上。徐某和张某则负责过磅称重。

当抬到第十三头时,意外的一幕发生了。这头"二师兄"养得膘肥体壮,沉甸甸的,力气也大,在被抬上车时拼命抵抗,扭动幅度较大。史某被绊了一跤后摔倒,随后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出院后,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将史某的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经核算,史某总损失为91872.5元。

史某将买家、卖家、中介,以及自己的老搭档谢某共同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损失。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生猪的捆绑、抬送、上车都是史某、谢某独立完成的,而且扁担、绳索也是他们自己提供的,在其工作过程中,张某与史某、谢某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而他们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即劳务合同关系),而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史某、谢某与徐某、景某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史某与谢某合作从事抓猪、运输业务,二者之间属于合伙关系。

本起事故发生是史某、谢某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即"抬送"生猪过程中,由于猪身较重、捆绑不牢靠、上车技巧处理不当的原因所致。史某、谢某作为承揽合伙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史某多年从事该项工作,应当具备丰富的经验以及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而且其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安全防范和保障义务,故史某应当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谢某按照30% 的责任比例,赔偿史某27561.75元。

一审判决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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