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育惩戒规则征意见:不得变相体罚,可要求学生面壁反省( 三 )

第三条 (概念界定)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 , 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 , 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 , 使学生引以为戒 , 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

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

第四条 (职责要求)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 , 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 , 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 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 。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 , 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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