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年龄只能一刀切?
14岁 , 14—16岁 , 16—18岁 。 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同程度“豁免”的不同年龄阶段 。 14周岁以下 , 在法律上被视为完全无责任年龄阶段 , 在此阶段的任何犯罪均不承担刑事责任 。
不久前 , 大连发生一起13岁未成年人杀害10岁女童的悲剧 。 对这名少年进行3年收容管教 ,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已是最严厉处罚 。
《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在修订 。 人们在问 , 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惩戒之间 , 如何平衡?这一刚性年龄制度 , 能否松动?
要宽容 , 但不要纵容
“少年司法中没有纯粹的惩罚 , 只有保护性惩罚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说 , 在少年司法中 , 保护是个大趋势 。 保护和惩戒之间肯定存在冲突 , 要理性对待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直言 , 大连这件案件便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豁免”的最显著表现 。 但显然 , 此案发生后 , 社会各界对此“豁免”意见不一 。
“对于恶性案件的豁免 , 我认为需要从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犯罪行为、家庭背景以及是否受他人教唆影响等几个方面来进行具体分析 。 ”高艳东说 , 对未成年人的豁免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 但是当过度的豁免导致其人身危险性无法降低时 , 这种豁免可能是有问题的 。
高艳东指出 , “防止纵容制度”的缺失也是当前《未成年人保护法》亟须解决的问题 。 一方面 , 要将未成年犯罪者与一般的成年犯罪者区分开来;另一方面 , 要加强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强制教育” 。 “这种教育必须是强制、有效和长期的 。 如果教育流于表面 , 难以纠正未成年犯罪者的错误思维、行为模式 , 就会为社会埋下安全隐患 。 ”
不能“一罚了之” , 也不能“一放了之” 。 民进广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委员石军建议 , 可以构建家庭与学校教育(教育预防)—工读学校(一般不良行为)—观护基地(严重不良行为/涉刑未起诉)—未成年犯管教所(犯罪行为)的全社会教育矫治体系 。 “事后的惩处 , 远不如事前的预防 。 主要得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入手 。 ”石军强调 。
可考虑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目前 , 社会讨论的焦点之一 , 是要不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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