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不下的重货 为何货车不超载就亏本?( 二 )

  但李红伟告诉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采访人员,直到无锡塌桥事故前,西峡县仍有数十台超载超限车辆行驶在西峡到襄樊的国道上。

  这种超载车辆,也曾经频繁出现在无锡的道路上。距离事发地点50公里的江阴港,存放着通过海运运输来的钢卷、钢板等,许多大货车司机开着半挂式重型货车,把它们拉往四面八方。一般大货车荷载只有30多吨,而一卷钢卷板重量就达28吨多。超载是很多司机的选择。当地一位市民称,严重超载的货车经过时,“睡在床上连床都是摇晃的。”

  据媒体报道,10月12日道路交通安全“百日整治”行动开始后,无锡市内货车大多只装一卷钢材。一位搞运输的老板说,一批300多吨的钢板,之前两辆车就能拉完,整治行动后,他为这批货调来了12辆车。

  10月19日,在西峡县的路边李红伟给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采访人员指出了停靠在路边的“百吨王。”

  李红伟说,“无锡出事以后路上查得严,他们不敢上路,又不愿意拉标载赔钱,就都停在这里了。”

  运费涨了三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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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百吨王”踩刹车并不容易。江苏省严厉的“百日整治”行动下,无锡附近码头港口全部不让超载。据新华社报道,有些公司从江阴到无锡市区的短途钢材运价,已经由8元一吨涨到30多元一吨,涨了三四倍。

  无锡市公路管理处副处长荣武分析认为,严厉治超就导致运费急剧上涨,这其实还是因为过去的治超治标不治本,没有形成多部门、全环节的治理,导致超载越来越严重,甚至形成了恶性竞争。所以还是要综合治理,让整个运输行业回到良性发展的轨道上来。

  面对超限超载,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开始治理。从有关部门的单独治超到多部门联合行动,出台了多个规章,并且不断修订。

  严格意义上说,超载和超限是两个概念:“超载”源于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超限”一词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内行驶……”

  简言之,超限是指汽车装载超过了公路限值,而超载是指装载货物超过了汽车额定载重量。这也导致了二者的执法主体不同,超载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超限的执法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交通部牵头、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安监局参加的全国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联合下发了《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正式启动全国治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各省(区、市)也相应成了治超工作领导机构,把治超工作列入政府重点工作范围。

  按照那次行动的要求,各级交通、公安部门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

  那时,李红伟还在跑去湖北的短途运输。“交通部门在那条路设立超限检测站,我们只能把车停下,等超限站下班的时间再过。后来车一多了,他们也意识到了问题,就不下班了,开始倒班了。就只能试着找‘黄牛’疏通关系,被抓住了就认倒霉。”

  “这次联合治超,很难执行得彻底。”常年为货车司机提供法律帮助的河南省西峡县货车司机王金伍告诉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采访人员,很多地方并没有严格落实卸载货物的要求,交了罚款就继续上路。“不卸货就有机可乘,一车货超载,车主能赚3000元,哪怕交1000元罚款,还能赚2000元,下次还超。

  从200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中似乎可见一斑:“目前超限超载车辆数量依然较大,暴力抗法、野蛮闯关事件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工作出现松懈,超限超载有所反弹,治理超限超载的长效机制亟待建立和完善。”

  在王金伍看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各部门在上路执法时多各自为政,治理超限超载实际效果趋于散乱,“以罚代管”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2013年11月,王金伍接到河南永城货车车主刘怀洲的短信求助。经了解得知,刘怀洲兄妹向河南永城的运政部门缴纳超限罚款的“年票”——路政部门每月收取3000元,允许他们超限行驶,有效期限内不用再交罚款。

  2013年11月14日,刘怀洲的妹妹刘温丽出示“罚款月票”和“罚款年票”后,货车未像往常一样放行,被要求再花钱“打点”。她一气之下当场喝下农药自杀,后经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王金伍收集了相关证据,十几天后,该事件被媒体报道,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是一起典型的‘公路三乱’(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采访人员注)事件,反映出交通运输管理中‘以罚代管’体制机制的弊端和官僚主义作风的顽固。”时任河南省副省长的赵建才这样总结。次年,永城市公路局流动治超大队7名执法人员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永城市政府及交通系统16名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也被分别给予撤职、降级、记过等处分。

  赵建才分析说,只罚款不卸载,先罚款后上路,以及不规范使用票据等个别现象,表明违法车主和执法人员存在一种违规违法的利益关系,无形中降低了行政处罚标准,超载和罚款双向受利益驱动,一方愿意多拉货,一方愿意多罚款,罚款成本又加剧超载。其结果可能越治越超,陷入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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