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程规范提高行政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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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程规范提高行政立法质量

本文标题:我省全程规范提高行政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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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时代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近日,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立法质量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围绕健全科学民主的行政立法工作体系,从六个方面提出了26条措施,加强对行政立法工作的全程规范、指导、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行政立法质量,为推进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服务“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悉,这26条措施是在全面摸排、系统分析的基础上,从统揽立法需求、统领立法流程、统筹立法力量入手研究制定的,着力解决行政立法工作中的痛点、堵点问题,着重在立项、起草、审查、评估等方面提出具体、可操作的要求,构建纵横协调、相互促进的行政立法工作体系。《若干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精准把握重点领域行政立法需求。建立自贸区建设、“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放管服”改革、知识产权保护、生物安全等重点领域行政立法项目储备库。发挥政府立法部门牵头组织征集行政立法需求作用,强化政府立法需求统筹。实施立法前论证评估制度。实质推进长三角等区域立法协作,推动明确区域立法协作模式,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

推动落实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要求。推行立法项目起草工作小组制度,立法项目涉及重大战略,或者涉及多部门职能有较大争议的,政府立法部门可以探索组织成立独立于起草单位之外的起草小组,或者委托立法专业团队同步起草。落实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先行决定制度。严格执行立法项目送审稿限时报送制度,起草工作应当在计划审议时间的6个月前完成起草工作,向本级政府报送规定材料。开展年度政府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监测评价,对执行不力、工作进程明显滞后、起草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要求整改。

创新行政立法审查工作机制。试行立法项目主办制度,以团队形式承担立法项目审查工作。建立立项项目起草质量评价制度,评价情况作为起草单位在法治建设中履职尽责的重要依据。

推进法规规章有效实施。创新政府规章解读机制,普遍开展“谁立法谁普法”工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规章,综合运用新闻通气会、发布会、集体采访、专家访谈、权威解读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健全完善地方政府规章数据库。建立关联贯通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的法律实施效果评估机制。

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丰富和创新公众参与方式,充分利用利益相对方座谈会、民意调查、网上听证、小型化连续听证等多种方式,直接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选择社会关注度高、有一定影响力的立法项目,省、市、县联动开展系列宣传活动。调整优化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发挥基层司法所职能作用和属地优势,建立司法所与所在行政区域内立法联系点的日常沟通互动机制。

加强行政立法工作保障。制定行政立法人才培养规划,完善立法人才库,建立符合行政立法人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建立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律师等为主体的立法专业团队,健全完善立法咨询专家库,选择高校、研究机构作为行政立法研究评估和咨询服务基地,对重大问题、专业性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服务。编制“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规范”地方标准,形成标准制定、评估与完善的管理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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