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捡到手机“套取”微信资金 认定何罪?

  案情:叶某捡到杨某遗失的手机(价值4000元) , 见该手机未设置锁屏密码 , 便立马将手机关机离开现场并带回 。 后通过手机相册内杨某的身份证照片信息更改其手机微信支付密码 。 随后 , 叶某通过使用杨某的微信到食杂店扫码套现、微信面对面建群发红包等多次操作盗刷杨某微信零钱及绑定银行卡内资金共计6200元 。

  分歧意见:本案叶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 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 叶某捡到杨某手机后 , 没有想办法找失主将手机归还 , 而是将手机非法占为己有 , 并将手机内的现金套现占为己有 , 涉案数额达到10200元 。 根据刑法第270条“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 , 拒不交出的 , 以侵占罪处罚”的规定 , 叶某涉案数额超过1万元 , 达到侵占罪追诉标准 , 构成侵占罪 。

  第二种意见认为 , 叶某捡到手机后 , 为套现手机微信零钱及其绑定的银行卡内的现金 , 通过手机相册获取杨某身份证信息 , 更改微信支付密码 , 实现非法套现6200元 , 造成杨某个人财产的重大损失 。 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款“窃取或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 情节严重的 , 依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罚”的规定 , 叶某非法获取杨某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三种意见认为 , 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擅自使用他人手机 , 利用微信转账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钱款 , 数额较大 , 构成盗窃罪 。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 理由如下:

  叶某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 侵占罪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 , 拒不交还的行为 。 本案叶某的行为应从两个行为的性质来分析 。 叶某捡到手机后 , 没有积极寻找失主归还手机而是将手机非法占为己有 , 该行为有可能认定为侵占行为 。 但因手机价值4000元 , 尚达不到数额较大标准 , 故该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 而叶某利用手机相册更改微信支付密码套现6200元 , 属于盗窃罪的涉案数额 , 与侵占行为无关 。 因此 , 叶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

  叶某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 是指以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 情节严重的行为 。 本案叶某利用手机相册内杨某的公民个人信息更改其微信支付密码并套现6200元的行为 , 虽然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 , 即叶某非法获取杨某的公民个人信息 , 确实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 但叶某之所以非法获取杨某的公民个人信息 , 其主观目的是侵财 , 而不是侵犯他人隐私 。 故叶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观和客体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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