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的愿望》撕番事件律师解读:彭昱畅未必能解约,但可要赔偿( 二 )

最后 , 庞理鹏律师指出 , 本案中演员彭昱畅所在的公司是否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 如前所述 , 合同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前提是约定或法定的事由出现 。 就本案而言 , 彭昱畅一方享有约定解除权的前提是其与电影制片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 若制片方不按照约定署名 , 彭昱畅一方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 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指的是出现不可抗力或者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 若网上流传的制片方未按照约定署名一事属实 , 则制片方存在违约 , 但并非所有的违约行为都能导致对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 只有在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 , 另一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权 。 因此 , 在本事件中 , 彭昱畅一方是否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需要综合考量相关合同的目的及制片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

此外 , 庞理鹏律师补充道 , 若制片方违约行为确实存在的话 , 无论彭昱畅一方是否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 其均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制片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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