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歌被判侵权赔偿怎么回事?途歌为什么被判侵权赔偿50万原因分析

因为经营的共享汽车上文上了小猪佩奇的图像 , 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壹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贝戴公司)将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 要求判令途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 , 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

原告起诉指出 , 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歌公司)擅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途歌公司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 , 并以此为核心卖点进行商业宣传 。

红星新闻获悉 , 2019年8月15日 , 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害原告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 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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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歌佩奇车上文”商业宣传惹纠纷

据原告娱乐壹公司和艾贝戴公司诉称 , 原告是系列动画片《小猪佩奇》又名《粉红猪小妹》(英文名: Peppa Pig)的著作权人 。 涉案的《Peppa Pig , George Pig , Daddy pig , Mommy pig》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投放市场后 , 深受欢迎 。

经原告十余年的持续努力 , 该动画片及基于该动画片相关角色形象开发的玩具、卡通书在内的一系列周边产品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各年龄段人群的普遍喜爱 , 已成为一种文化现象 , 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

2014年6月4日 , 原告就美术作品《Peppa Pig, George Pig, Daddy Pig, Mommy Pig》在中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 , 其依法享有与小猪佩奇形象相关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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