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万买了假“双学区房” 开发商被判赔1万元( 二 )

丁某夫妇这才搞明白,他们所购买的房产根本不在实验中学的学区范围内。"女儿不仅读不到实验中学,连第一辖区的小学也没法念。"夫妇俩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无法达到宣传中的双学区房,按照公认的市场行情,重点中学学区房的价值高于非重点中学学区的房屋,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开发商赔偿房屋差价2 万元。

开发商构成违约

经查明,在该楼盘当时的路面广告中,确实频繁出现"双学区"字样。在关于该楼盘的宣传视频中,置业顾问就周边配套介绍称"楼盘中学为双学区,业主可以双向选择"。2014 年2 月至5 月间,在开发商微信公众号推送的文章中,也多次使用"双学区"、"双学区保障"、"选房容易择校难"、"双学区,实验中学"等字样。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购房者与被告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被告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普通购房人可自然得出,涉案房屋属于实验中学施教区范围、其子女可在该校就读的结论,进而对其作出是否购买涉案房屋,及对涉案房屋价格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所以应当视为要约。即使在双方未将被告关于学区的宣传及允诺内容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该内容也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均应受其约束。现根据相关文件,涉案房屋不属于实验中学学区范围,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本案的承办法官也指出,不动产属于家庭的大额财产,其首要功能是居住。为选择学区而选购住房的购房人不同于普通购房者,有理由相信其对当地的学区政策有更为深入的了解,相对普通购房者更应尽审慎的注意义务。

"结合本案来看,首先,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从未出现过某一小区属于不同学校学区、业主可自由选择就学的情况,对于被告所做的双学区宣传,购房者应有起码的鉴别与判断;其次,即使原告对此缺乏起码的判断,其也应了解某小区是否属于某学校施教区范围并非由开发商决定,而是由政府教育部门决定,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原告也应向相关政府部门核实后再做决定;第三、教育行政部门只有在小区楼盘完成交房、不动产办理登记后才会正式公布该小区的施教区划分,房屋销售过程中的学区广告具有巨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承办法官表示,学区选择并非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原告由于疏忽、轻率而作出购买涉案房屋的决定,自身也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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