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在医院跳楼身亡家属索赔百万 法院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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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在医院治疗期间,突然跳楼身亡,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医院无需赔偿。
黄某为癫痫患者。2018年3月22日,黄某因发烧导致抽搐进入某医院,入住重症监护室住院治疗。当天20时43分许,黄某从病床上起身冲向室外走廊尽头阳台,被病房内护理人员拦阻拉回;20时44分许,黄某再次冲向阳台跳楼,护理人员拦阻未成,黄某坠楼死亡。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经现场调查认为,排除他杀。
事发后,黄某父母认为,某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将黄某收入重症监护室治疗期间,该院医生、护士、护工对黄某治疗及护理不周,该院的治疗环境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在平时对重症监护室的管理也存在严重的失职,应对黄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黄某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7余万元。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到某医院就医,与该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后,该医院对其进行检查并对症进行开药、输液治疗,尽到了诊疗义务。黄某在住院治疗过程中跳楼死亡,其死亡系自身故意行为所致,与该医院收住的是否是封闭式管理的ICU重症监护病房、护理人员的配比、护理人员护理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损害的发生超出善意管理人应达到的注意范围,且黄某父母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黄某在治疗过程中存在需要特殊护理直至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护理情形。
因此,某医院对黄某的死亡并不存在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也不存在有违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黄某父母要求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黄某父母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顾某、黄某民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苏州中院。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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