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首例公益诉讼调解结案 雷沃重工承诺召回问题车并道歉( 二 )

  2016年7月1日,中消协就雷沃重工等四被告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提起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有型号产品;3.判令被告消除其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型号产品的安全风险;4.确认被告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欺诈行为”;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公益诉讼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的费用、鉴定费用、公证费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费用、律师代理费用、交通、住宿等其他合理费用等);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6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期间,中消协与雷沃重工等四被告多次进行会谈、调解、质证, 2019年4月26日初步达成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公告和审查后,2019年6月10日,北京市四中院正式签发民事调解书。

  经法院认定,相关证据证明雷沃重工存在故意生产、销售外廓尺寸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并出具与车辆实际尺寸不符的虚假车辆合格证故意隐瞒事实,以及其部分经销商存在销售公告撤销车辆的事实,以及以合格产品申请3C认证证书,实际生产销售不符合认证规格的正三轮摩托车。另经雷沃重工自查,其经销商在公告禁售期后累计销售公告撤销车辆870台;雷沃重工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尺寸超标车型车辆31085台,已经售出26959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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