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 9 小时内,摩托车司机不舍医药费延误治疗 花季少女命陨面包车

  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 , 却因舍不得医药费 , 多次拒绝将受伤乘客送往正规医院接受治疗 , 最终让一个花季少女命殒面包车 …… 摩托车司机刘军(以下均为化名)为此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

  近日 ,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 , 刘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 。

  2018 年 3 月 31 日 , 一名家住衡阳南岳西城区的居民发现 , 停在自家附近的一辆银色面包车内 , 躺着一名已经死亡的年轻女孩 。 女孩名叫娟娟 , 当时未满 17 岁 。 这个女孩为何独自躺在面包车里 , 她到底经历了什么?

  骑摩托车搭载两人 , 发生了车祸

  3 月 30 日 21 时许 , 娟娟和一名女同学搭乘刘军的摩托车 , 打算去 KTV 唱歌 。 当摩托车行驶到岳云路口处时 , 遇到了王海驾驶的摩托车从对向车道左拐驶来 , 二车随即相撞 。

  娟娟腹部受伤 , 当场感到腹痛 。 在同学和随后赶来的朋友洋洋搀扶下 , 娟娟来到对面的街道休息 。

  借给刘军摩托车的何东闻讯赶到了现场 , 与王海协商事故后 , 找到娟娟及其同伴 , 开车载着他们转了几条街 , 随后 , 娟娟等人下了车 。

  " 周围有人说叫交警队来处理 , 又有人说交警队来的话两辆摩托车都会被扣 , 何东担心摩托车被扣 , 赶紧把车骑走了 。 " 因未见到娟娟及其同伴 , 刘军在帮助王海将摩托车扶起后不久 , 也离开了现场 。

  拒绝将伤者送医院 , 去了家诊所

  不久 , 刘军接到洋洋的微信语音电话 , 得知 " 娟娟腹痛难忍 , 已呼叫救护车准备去医院救治 " 。 在洋洋要求下 , 刘军开车赶去娟娟所在的宾馆 。

  " 先别上车 , 救护车收费很贵 。 " 刘军打电话对洋洋说 。 当他到达娟娟所在的宾馆房间时 , 南华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120 急救医护人员已到现场 。 一名随救护车出诊的医生记得 , " 我劝一名男子一起到医院去 , 那男子却说‘到我舅舅那里去’ , 之后他们就扶受伤女孩上面包车走了 。 "

  原来 , 因为担心救护车出车费用及医院就诊费用太贵 , 刘军开车将娟娟带往一家私人诊所就诊 。

  此时 , 娟娟的朋友们也来到诊所看望娟

  娟娟外伤处理完后 , 刘军就离开了诊所 。

  到医院嫌费用太高 , 去了家酒店

  刘军回家后不久 , 又接到洋洋的微信及电话 , 对方要求刘军将依然腹痛难忍的娟娟送去医院做 B 超检查 。

  刘军随后开车再次来到诊所 , 与他人合力将娟娟扶上车 , 带往南华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

  急诊科一名值班医生对娟娟进行按压检查后 , 告诉同行人员 , 需要住院治疗 , 马上做 CT 检查 。 " 一名男子说没有钱 , 我让他们赶紧通知家人拿钱过来 , 先送进去住院做检查 , 越快越好 。 " 当时的值班医生后来回忆说 。

  原来 , 刘军得知住院要缴纳 2000 元住院费 , 表示自已无力承担 。 刘军一行人将娟娟推回门诊部 , 并在无人联系娟娟家人和学校老师的情况下 , 一同商定由刘军和何东带娟娟先去酒店休息一晚 。 娟娟随后坐上刘军的车前往酒店 。 到达酒店后 , 刘军与何东一同将娟娟背扶进店内 , 该酒店老板见娟娟脸色苍白误以为其喝醉酒 , 拒绝提供房间 。

  留伤者独自在车内 , 酿成了悲剧

  之后 , 娟娟再次坐上刘军的面包车 , 刘军搭载娟娟来到某公交站附近 。 凌晨 2 时许 , 刘军到车门处扶娟娟下车时 , 娟娟突然瘫倒在地 。 几次扶起未果后 , 刘军就让娟娟继续躺在地上 , 同时电话通知何东来帮忙 。

  何东到达现场后发现娟娟身体状况很差 , 劝刘军将娟娟送医院 。 此时刘军发现娟娟小便失禁 , 但仍然没有接受何东的建议 。 之后 , 何东将娟娟扶上自已的车 。

  3 月 31 日凌晨 3 时许 , 何东担心娟娟出事 , 将娟娟从自已车上背至刘军车内 , 然后离开 。 刘军开车搭载娟娟回到自已位于南岳西城区的家附近 , 将娟娟独自留在车内休息 , 自已则驾驶摩托车离开做生意 。

  3 月 31 日 6 时许 , 娟娟被人发现在刘军车内已不幸身亡 。 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 , 娟娟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脾脏破裂 , 最终因大出血死亡 。

  判决

  丢弃伤者性质从违法变犯罪

  刘军在确认娟娟死亡的消息后于同日逃往长沙 , 后经家人劝说同意当晚回家自首 。 3 月 31 日 23 时许 , 当他回到南岳准备自首时 , 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 。

  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 刘军于 2018 年 4 月 1 日被刑事拘留 。 之后 ,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 被衡阳市南岳区检察院批捕 。

  衡阳南岳区法院审理认为 , 刘军与王海的违法违章行为与娟娟的受伤结果之间均具有必然因果关系 。

  刘军在骑车搭载未成年人后 , 即在法律上和常理上产生了安全保障义务 。 从娟娟受伤开始 , 刘军即负有了积极救助义务 。 证据证明 , 刘军已明知被害人伤后症状在不断加重 , 不仅多次以无钱为由不让伤者住院抢救 , 也不设法联系未成年人娟娟的家属 , 不报警救助 , 反而将被害人弃置于车内 。 若娟娟在抢救的黄金时间段内得到有效抢救 , 也许不会致死 。 而且 , 刘军明知自己最后将被害人丢弃于车内会发生死亡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在主观上、行为上和结果上亦从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 , 其性质发生了变化 , 转化为故意犯罪 , 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最终 , 南岳区法院认定 , 刘军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在民事赔偿方面 , 一审法院裁定 , 刘军赔偿 426993.6 元、王海赔偿 311148.8 元、何东赔偿 128817.6 元 。

  刘军不服提起上诉 。 衡阳中院审理后 , 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周凌如实习生雷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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