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变身”网约车发生事故遭拒赔 法官释法( 三 )

审理此案的法官周韬在宣判后解释说:“从事快车业务的网约车大多原为非营运车辆 , 其是否从事网约车运营具有一定的机动性 , 因此需要根据运营记录等证据来判断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 , 进而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商业险的保险金 。 ”在王某一案中 , 王某的车辆相较于通常的家庭自用轿车 , 在使用频次、时间段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 , 已构成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

另一方面 , 涉案事故发生距离王某最后一笔订单完成仅相隔10余分钟 , 且王某在事故发生前几天频频在凌晨、深夜从事快车业务 , 此情形会导致王某在精力消耗、疲劳程度等方面有所增加 , 也会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的增加 。 因此 , 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行为 。

“但是 , 并不是所有从事网约车业务的私家车发生事故都面临被商业保险拒赔的风险 。 ”金融街法庭副庭长甘琳说 , “法院已有判例显示 , 私家车从事顺风车业务 , 因为没有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 保险公司就不得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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