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变身”网约车发生事故遭拒赔 法官释法( 二 )

2018年8月21日0时35分 , 王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另一辆小客车发生追尾事故 ,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 , 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 。 可当王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时 , 保险公司仅同意赔付交强险2000元 , 对于其他损失则均以“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为由拒赔 。

而要判断是否存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 运营记录是重要的依据 。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向滴滴公司调取了被保险车辆的运营记录 , 记录显示王某在2018年8月20日至21日间承接了8笔快车业务订单 , 此前一周承接了20余笔业务订单 , 运营时间段多集中在凌晨及夜间 。 而涉案的事故发生距离王某最后一笔订单完成仅相隔10多分钟 。

最终法院一审认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保险金 , 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 本案判决尚未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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