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暴力控制少女陪侍逼死人命 只判6年有轻纵之嫌(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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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仅以“非法拘禁罪”来说 ,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 从重处罚 。 ”“致人死亡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 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就是说 , 仅仅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 就是十年以上的重罪;此外“侮辱妇女罪”也是有致人死亡作为加重情节的 。

总之 , 一条人命摆在那里 , 这么多少女被摧残、殴打的事实摆在那里 , 哪个罪名落实下来 , 无论是强奸罪 , 还是非法拘禁致死 , 都不是6年徒刑能扛得住的 。

当然 , 司法机关有很多无奈 , 这和之前发生的多起“奴工案”有相似之处 , 因为案发时间较长 , 一些殴打、拘禁细节 , 很难做到有效还原 , 有一些物证可能灭失 , 这使得依法追究罪行变得困难重重 。 比如 , 黑龙江52名男子被四个犯罪团伙控制当“劳奴”的案件 , 最终只追究了一个罪名——“强迫劳动罪” , 罪犯的最高刑期只有6年 。

原创 暴力控制少女陪侍逼死人命 只判6年有轻纵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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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强迫劳动案的一些被害人曾在化肥厂干苦力 。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所以 , 之前有法学家就提出:伤天害理的“劳奴”案 , 别只追究一个罪名 。 同理 , 对于靳某某长期以来犯下殴打、精神控制、非法拘禁等行为 , 也不宜再大而化之地追究一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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