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暴力控制少女陪侍逼死人命 只判6年有轻纵之嫌( 二 )

案发后 , 公安机关最初以“强迫劳动罪”对靳某某立案侦查 。 后来 , 司法机关认为 , KTV从事有偿服务是违法行业 , 不属于“劳动”的范畴 , 因此靳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少女陪侍不构成“强迫劳动罪” , 而是构成《刑法修订案(七)》新增的一个罪名——“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 具体为:“组织未成年人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这是一个顶格只有7年的轻罪 。

然而 , 原本《刑法修订案(七)》设立此罪 , 是为了杜绝一些罪犯故意钻法律漏洞 , 组织未成年人去偷、抢、骗 , 却让自己的“手是干净的” , 这个新罪名属于“查漏补缺”性罪名 , 只在其他严重罪名用不上的情况下 , 才适用此罪名 。

所以 , 这一罪状里并不包括对未成年人的暴力殴打、拘禁甚至奸淫等罪行;适用此罪名的 , 应该是“最后的选择” , 否则 , 就是犯了刑法原理的大忌——“轻罪吸收重罪” , 让触及多个罪名的被告人从轻发落 。

仔细查看案情 , 显然靳某某对这些未成年人犯下了累累罪行 , 包括长期殴打、侮辱 , 导致一名女孩自杀身亡;长期通过没收身份证、人盯人等手段限制这些女孩的人身自由 。 其中已然涉及“故意伤害罪”、“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甚至还要细究一下 , 他和这些未成年女孩保持“恋爱”关系 , 有没有以暴力、胁迫为手段?如果是这样的 , 那就构成“强奸罪” 。

原创 暴力控制少女陪侍逼死人命 只判6年有轻纵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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