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清辉:上市公司高管不保年报真实 明显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四 )

另外 , 2018年度赫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与9家公司存在大额资金往来 , 但没有相关协议 , 赫美集团也均未识别为关联方 。 内控报告指出 , 这种行为不符合商业逻辑 , 损害赫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利益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 ”赫美集团无法确认将上述与之发生大额资金往来和购销业务的公司识别为关联方 , 与这些公司之间的交易未经赫美集团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 , 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并且赫美集团在协议签订与付款管理上未实施有效的控制、存在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即支付大额款项 , 资金管理控制失效 。

在宋清辉看来 , 赫美集团此举明显涉嫌利益输送、有掏空上市公司之嫌 。 一旦被查实 , 将来可能面临巨额的罚款和监管层的谴责 。 马靖昊指出 , 若追查赫美集团的现金流走向 , 赫美集团如果因提供违规担保等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 , 依据刑法 , 赫美集团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重要管理层应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 如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失 , 也可能面临其他的一些处罚 。 而且赫美集团占用资金数额较大 , 约为净资产的5倍 。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连大有认为 , 支付大额款项需要经过表决 , 上市公司的董事如果为其他单位提供违规担保、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支付大额款项违反《刑法》 。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 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作出如下规定 ,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偿提供资金、无正当理由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王磊回应称 , 违规担保主要来自于去年六七月份的股票质押 , 爆仓以后 , 债权人蜂拥而至 , 要求赫美集团必须追加担保 , 而且都是高成本的这种民间资金 , 当时为了让债权人不做追加担保 , 害怕他们对公司采取拉条幅等行为 , 影响公司声誉 , 进而影响上市公司的融资 , 所以那时出现了违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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