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培训期间受伤 这“锅”谁背( 七 )

法官指出 , 作为足球比赛的组织方 , 培训学校对比赛的安全性更应尽到注意义务 。 上述案件中 , 虽然培训学校提供证据称赛前制定了安全须知与应急预案 , 但只是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并下发文件 , 该方式并不足以保证每一名参赛队员对比赛的安全事项都有清晰的认知 , 故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 但是 , 欢欢事发时已满15周岁 , 对足球运动应有所了解 , 对参加足球比赛可能存在的风险亦应有所认知 , 因此欢欢在抢球过程中倒地受伤 , 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 关于朱某有无责任的问题 , 法官认为 , 无论是欢欢的陈述还是学校提供的情况说明 , 都无法证明朱某对欢欢的受伤具有主观过错 , 故综合考量足球比赛的风险及两人参与比赛的情况等因素 , 朱某不宜担责 。

郑凯文介绍 , 法院对这起案件审理后 , 酌情认定学校承担30%的责任 。 就担责比例如何确定 , 需要综合各因素予以考量 , 包括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是否到位、孩子的年龄和自我保护能力、孩子是否存在操作失误等过错、是否存在第三人的过错、高风险活动中的风险自担等 , 并运用自由裁量权给出一个公正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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