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培训期间受伤 这“锅”谁背( 三 )

“该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对空翻运动的风险认知高于一般人 , 故在教学期间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开展具有较高风险的空翻培训 , 不仅包括受训前的热身、动作的规范 , 而且包括场地的安全和训练时的保护等 。 ”对此案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法官郑凯文认为 , 教练当时给多名学生上课 , 发现贝贝注意力不集中却未能及时提醒和制止 , 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不过 , 责任并非都是教育机构的 , 郑凯文接着说 , 空翻存在风险 , 而六七岁的男童活泼、好动 , 规则意识不强 , 发生危险的可能性更大 , 作为法定监护人应有所预见 。 该案中 , 贝贝的父母明知学习空翻可能遭受风险仍允许其参加空翻培训 , 应当构成法律上的“自甘风险” , 可以减轻教育机构的赔偿责任 。

针对此类问题 , 法官表示 , 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 其中 , “教育”职责就是对孩子进行防范风险的安全教育 , 尤其是对于存在高风险的培训活动 , 如空翻、攀岩、跆拳道、舞蹈等 , 除了要教会未成年学员提前做热身运动、安全使用器械等外 , 还要教会孩子正确运用避险或者减少危险的方法;而“管理”职责是对于学员尽到安全保障和保护的义务 , 包括提供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建立各项安保制度、制定安全保护的预案等 , 一旦发生事故 , 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儿童伤亡 。 对于需要特殊保护的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培训教育机构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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