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办手续伪造公章 虽未使用亦构犯罪( 二 )

为了按时还款 , 王某想将自己的一处房屋卖掉 , 在办理房屋销档手续时 , 工作人员告诉王某 , 如果协议上加盖法院的公章 , 作为房屋销档的依据材料会更有权威性 。 为了顺利办理房屋销档手续 , 王某伪造了一枚“临沭县人民法院”印章 , 后来感觉伪造的印章与真印章差别比较大 , 就没有使用 。

临沭县检察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 但是在庭审中 , 王某辩称这枚印章与法院真实印章差别较大 , 而且一直放在抽屉里 , 从来没有使用过 , 并没有产生任何危害后果 , 不应该算是犯罪行为 , 顶多算是轻微违法 。

临沭法院经审理认定 , 王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 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 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等情节 , 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 并处罚金一万元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