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称“老年代步车非机动车” 被判“退一赔三”( 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 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 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 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告诉中国之声采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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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 , ?京东商家金多米公司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车辆为机动车的属性 , 告知消费者车辆为电动车而非机动车 , 无需办理牌照即可上路 。 消费者购买此商家车辆也着重关注了车辆的属性以及是否需要办理牌照 , 车辆上路的手续办理是否方便等信息 , 经商家明确无需办理牌照后 , 才做出购买此车辆的意思表示 。 据此可认定 , 商家金多米公司在销售中实施了欺诈行为才致使消费者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 ”

赵某不服判决 , 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判决书显示 ,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 金多米公司销售涉案车辆时 , 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的机动车属性 , 而涉案车辆是否具有机动车的属性、是否需要上牌、驾驶涉案车辆是否需要驾照以及涉案车辆的生产者是否具有相关生产资质等事实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涉案车辆具有重大影响 , 而且具有一定专业特性 , 不属于日常生活的常识 。 最终 , 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 , 终审判决全部支持赵某提出的“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 判令除退货退款外 , 向赵某支付三倍赔偿金89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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