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称“老年代步车非机动车” 被判“退一赔三”( 二 )

去年4月 , 北京房山消费者赵某在某电商网站金多米官方旗舰店订购了一辆四轮老年代步车 , 付款29800元 。 金多米公司向赵某交付涉案车辆的同时 , 也向其交付了《合格证》与收据 。 《合格证》载明了“车辆制造企业名称”和“车辆制造日期”等信息 , 其上还显示“本产品经过检验 , 符合《低速电动代步车标准》的要求 , 准予出厂 , 特此证明” 。

赵某表示 , 他在购买涉案车辆过程中 , 就车辆信息与金多米公司客服在网上进行了沟通 , 但客服表示“这款电动车不是机动车 , 属于低速代步车 , 最高时速不超过50公里 , 不需要上牌 , 驾驶也不需要驾照” 。 但赵某收到货物后 , 发现发票上显示货物名称为“机动车、电动四轮” 。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分析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 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 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等 , 车辆上牌后才有路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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