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称“老年代步车非机动车” 被判“退一赔三”( 三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 , 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 , 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 , 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 该车如果被认定为机动车 , 就应当办理牌照及相关机动车相应手续 , 并符合机动车相关上路行驶的管理规定 。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7258-2004)规定 , 汽车为由动力驱动 , 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 包括整车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 。 业内专家表示 , 本案中该四轮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及非机动车的范畴 , 而应被认定为机动车 。

社会

该案件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 金多米公司销售过程未告知车辆属性 , 合格证标注的厂家“山东德州金多米电动车”属于虚构 , 其行为构成欺诈 。 但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应知晓这类电动车不办理牌照、不交纳保险、所谓“上路违章不受处罚”等情况 , 所以一审法院仅判决支持退货退款 , 不支持增加三倍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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