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一起毒鸟案被提起公益诉讼( 四 )

在此案刑事部分办理过程中 , 泰州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就予以及时关注 。 此类案件被告人行为恶劣 , 对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大 , 而违法成本却极低 。 尚某等人同时存在非法狩猎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 但刑事处罚只能认定牵连犯定一重罪 。 根据相关规定 , 刑事处罚对所有被告人判处的罚金仅几万元 , 然而被捕杀的鸟类价值高达700余万元 , 更何况还有对野生动物生态环境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责任 。

如何认定这些损害呢?2018年8月 , 带着问题 , 案件承办人多方联系南京森林警官学院、南京大学等相关领域专家 , 邀请专家对大量捕杀野生鸟类造成生态环境、生态多样性、生态服务功能等损害进行评估论证 , 探索修复生态方式 。

2018年10月 , 经过反复论证 , 南京大学生命科学院动物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忠秋出具专家意见:大量捕杀野生鸟类 , 会严重影响野生鸟类的种群及其所在的生态系统功能 , 会导致野生鸟类种群下降 , 影响鸟类的虫鼠害防治、种子传播及扩散、植物授粉、抑制杂草生长及扩散等生态服务功能的发挥 , 建议对野生鸟类资源损失及生态补偿按猎获物价值3倍进行赔偿 , 并提出修建鸟类栖息地、设立野生动物生态补偿基金等方式开展生态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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