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宣判一起特大毒品犯罪案 2人被判死刑、6人被判无期( 二 )

四川高院认定 , 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 , 刘和恩、余朝勇起组织、指挥作用 , 是主犯 , 依法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 , 本案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 , 刘和恩、余朝勇应当对全部毒品数量承担罪责 , 二人的罪行均属极其严重 , 应予严惩;席建熊、卢鑫、庄勇、沈俊、雷顺浩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 是从犯 , 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苏呷里博、吉牛木鲁则根据其贩卖毒品的罪行和情节进行处罚;秋卢荣、陈大辉、唐正会、邱绿羽根据各自认购的毒品数量和参与程度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雷顺浩系未成年人犯罪 , 具有坦白情节;陈大辉具有立功、坦白情节;卢鑫、庄勇、邱绿羽、沈俊具有坦白情节 , 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庭审现场 。 四川高院供图

四川高院审理后认为 , 对刘和恩、余朝勇等10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 原审事实和定罪正确 , 审判程序合法 , 依法予以维持 。 对席建熊、唐正会、邱绿羽3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 因原审未充分考虑到从犯、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 , 依法予以改判 ,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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