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用“换脸”技术侵害他人肖像权( 三 )

2019年4月20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 本次会议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进行了二审 。

北青报采访人员注意到 , 此前有部门提出 , 利用信息

社会

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 , 不仅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 , 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 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建议法律对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换脸”等问题予以回应 。

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 同时 , 二审稿明确 , 其他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和自然人声音的保护 , 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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