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检查扣物品不能成为二手商品(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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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置做出安排 。 这样大量限带物品就留在了安检关口 , 而容易去向不明、进入不规范渠道的也主要是这类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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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查扣物品”不能成为“二手商品” , 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等经营组织转手倒卖安检查扣物品 , 都涉嫌侵犯公民的财产权 , 也扰乱了安检查扣物品管理秩序 , 损害安检公信力 。 车站、机场等场所有必要从源头规范查扣物品管理行为 , 对于小额限带物品 , 通过简易程序引导乘客做出选择 。 比如 , 乘客将打火机投放至一个回收装置内 , 视为自动遗弃物品 , 对有一定价值的物品 , 则充分提示乘客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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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暂时托管、亲属代领等方式保有所有权 。 对于乘客明确遗弃的物品 , 应该拍卖、变卖后上缴国库 。

对于乘客未明确表态的物品 , 如果车站、机场等单位负责处置 , 且无法联系到原所有人 , 应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 在相关媒介上发布招领公告 , 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 , 归国家所有 。 如果公安部门对一些不应没收的物品进行处置 , 应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 , 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 , 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 , 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 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 , 按无主财物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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