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女”流落四川深山农家12年 宜宾警方介入调查( 四 )

↑“无名女”右手小臂内侧无三道刀疤

律师说法

“无名女”应属限制民事行为能人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就此认为 , 根据“无名女”的相关外在表现来看 , 其不大可能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明确规定 , 若“无名女”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若“无名女”只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除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外 ,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均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 郭刚认为 , 至于“无名女”究竟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应以鉴定机构出具专业的鉴定意见为准 。 无论“无名女”最终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与其发生关系并同居的丰福来其实都已涉嫌强奸 。 若经查实该“无名女”确属丰福来花5000元买来的话 , 则丰福来还涉嫌触犯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但其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 , 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 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针对“无名女”的性行为涉嫌违法 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王仁根律师表示:根据报道描述 , “无名女子”应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这类人的监护人为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 ,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 前提是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私自收留行为是违法行为 。 如果“无名女子”系被他人拐卖 , 收留人给付了钱财 , 那一方还涉嫌拐卖妇女罪 , 另一方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 王仁根律师说: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 还有性侵行为的 , 那就转化成了强奸罪 。 而且“无名女子”因为身体和精神的原因 , 极有可能对自己没有性保护意识 , 不管与其发生性关系者是否使用暴力等胁迫手段 , 都涉嫌构成强奸罪 。 不过这都有赖于警方介入 , 全面展开调查 。 王仁根律师提醒 , 遇到流落民间的无行为能力人 , 最理智的做法 , 就是报警 , 由警方通过救助渠道进行救助 。 切不能私自随意收留 , 更不能有限制人身自由、虐待、性侵等行为 , 这是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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