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男子的离婚协议为何部分判无效( 三 )

经过全面调查核实 , 朱虹发现王某与马某在2011年签订离婚协议书前 , 已于2009年书面约定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妻子马某所有 , 之后就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为马某 , 同时进行了公证 。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 该房屋不属于离婚协议书中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 , 离婚协议是对房屋产权的进一步明确 , 并非对房屋财产予以分割 。 而离婚协议书中对于房屋中家具和汽车的约定 , 是在法院对王某发出支付抚养费的执行通知书后签订 , 确实有逃避抚养义务的主观恶意 , 应属无效 。

据此 , 海淀区检察院将离婚协议无效案提请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抗诉 。 一分院提出抗诉后 ,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指定原审法院再审 。 经再审 , 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 , 改判王某和马某的离婚协议书财产约定中房屋部分有效 , 其余财产约定无效 。 (采访人员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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