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传销假直销之名?检察官、学者律师解析( 十 )

余钊飞:这其中的原因首先是急功近利的浮躁氛围促使了传销思想的蔓延 。 其次 , 立法滞后为直销企业异变传销活动的生存提供了便利 。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 , 处理传销活动的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对于涉嫌犯罪的传销人员 , 依据刑法的规定 , 按照涉嫌犯罪的传销人员的具体犯罪行为 , 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定罪量刑 。 二是对于未涉嫌犯罪的传销人员 , 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 , 根据传销人员行为违法程度的不同 , 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处罚方式 。 也就是说 , 我国的法律对于传销人员采取“取两端”的惩罚方法 , 构罪的判刑;不构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处罚轻重存在较大落差 。 第三 , 监管部门对传销活动打击力度不够;特别是基层基础薄弱 , 一些地方传销组织长期盘踞却不能快速发现和有力打击 。 第四 , 反传销等普法工作不到位 。 就当前而言 , 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对于传销活动的一般形态、特点、发展模式以及危害程度等认知不足 , 不仅是传销企业对传销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 , 有些干部对此理解也不深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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