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修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 论文抄袭可开除学籍( 二 )

社会

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

江苏新闻

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 , 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 , 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 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 , 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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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贡献;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非学位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非学位论文等 。

新版《细则》明确区分了“非学位论文”与“学位论文” , 对发生在学位论文上的学术不端行为给予更严厉的处分 。 例如《细则》新增一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有抄袭、篡改、伪造等情形 , 情节严重的;或代写、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买卖学位论文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 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而上述行为原来的处罚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新版《细则》还增加了对学生课程学习过程中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规定:对课程作业抄袭严重的、实验报告抄袭严重或者篡改实验数据的、期中和期末课程论文抄袭严重等行为将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 此外 , 清华大学还规定 , 学生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 同时撤销其学术、品行相关奖励、荣誉称号及证书等;因学术不端或者违反学习纪律给予的记过处分 , 原则上不予撤销 。 受警告处分的学生 , 在处分解除前还要被取消奖学金、荣誉称号、免试推荐研究生等的申请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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