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水费”纳入征信报告未必妥当( 三 )

但也应该认识到 , 电信业务、水费、电费等交纳情况 , 未必能如实反映个人信用状况 。 一般而言 , 提供电信、水、电服务的公司与消费者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 , 处于弱势的后者更应受到倾斜保护 。 如何交纳水电费、欠交水电费后如何收取违约金、何时断水断电主要受双方合同约束 。

尤其是 , 拒交水电费有可能是消费者故意耍赖 , 也有可能是经营者服务不到位 , 消费者投诉无门借此发泄 。 现实中 , 还有一种行业惯例 , 即某个手机号码欠费停机后6个月未续费的 , 该号码将被注销后重新销售 。 消费者往往通过该方式实施销户 , 此时 , 怎能视为消费者系“无赖”?而且 , 消费者拒交水电费、电话费的 , 经营者可以诉诸法律 , 也可依法断水、断电、停机 , 而非必须由征信机构将其列入黑名单 。

也就是说 , 欠交水费、电费、电话费不过是违约行为和民事纠纷 , 而非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 不可武断地直接将其列入征信系统 。 只有经过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权威机构判定欠交者应补交费用及滞纳金后 , 其依然拒不缴纳的 , 方可认定具有失信行为 。 否则就有权力越界为企业站台的嫌疑 , 会让本来就不重视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更加有恃无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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