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江小白”要黄了?( 六 )

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 ,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 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 ,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裁定“江小白”商标无效 。

江小白公司不服 , 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本案后 , 依法组成合议庭 , 并通知江津酒厂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 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法院认为 , 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 , “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 , 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 , 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 , 未构成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五条之情形 。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的主要证据不足 , 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 审查结论错误 。 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江津酒厂不服一审判决结果 , 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经审理 , 法院认为 , 现有证据来看 , 诉争商标虽由格尚公司申请注册 , 但诉争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就由格尚公司转让至新蓝图公司 , 而新蓝图公司又系江津酒厂的经销商 , 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曾与江津酒厂存在关于“江小白”品牌设计稿的邮件往来 , 其对江津酒厂“江小白”商标理应知晓 。 江津区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与新蓝图公司2012年2月20日签订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并未约定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归属 。

此外 , 江津酒厂提交的销售合同以及产品出货单、货物运输协议等证据表明 , 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 , 江津酒厂已经为实际使用“江小白”作准备 , 并已经实际在先使用“江小白”品牌 。 商标评审委员会与江津酒厂上诉理由成立 , 法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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