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能视父母出资买房为天经地义( 二 )

父亲陈某说 , 因广州是限购城市 , 儿子小陈是广州户口 , 只有小陈有购房资格 , 所以就以儿子名义在广州购买了一套房产 , 房屋登记在小陈名下 , 买房的目的是共同居住 , 共同拥有 。 房屋交付使用后 , 由陈某夫妻二人跟进装修 , 后来陈某一直在该房屋居住 。

“2016年11月 , 小陈与女友领取结婚证后 , 当月就提出要出卖该房产 , 且拒绝与我夫妻俩联系 , 并拒绝我居住使用涉讼房屋 。 ”父亲陈某说 。

儿子小陈则说:“我跟父母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 父亲陈某支付210万元的行为属于赠与 , 是为了让我和女友婚后美满地生活 , 主动在我婚前出资购置房产 。 即使我提出要出售房屋 , 那也是对个人权利的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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